北京市昌平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郭清尧、吴爱华同志辞去北京市昌平区
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19日 北京市昌平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调整,郭清尧、吴爱华同志分别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辞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昌平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郭清尧、吴爱华同志辞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