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6月至今,昌平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五十年的历程,可以概括为三个时期:
一、全面确立和曲折发展(1954.6-196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确定国家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国初期,由于实行普选的条件还不成熟,采取了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过渡办法。按照中央的要求,1949年11月27-29日,昌平县召开了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第一次会议(采取选举、推荐和邀请三种方式产生代表),出席会议的各界代表227名。会议推选吴瑞亭、崔照华、赵连弟、黄文达等9人为常驻委员。1951年12月召开的三届一次会议,选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22人,选举崔照华为昌平县县长。
经过几年的过渡,召开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逐渐成熟。1953年5月,成立了由11人组成的昌平县选举委员会,刘甫瑞担任主席。1954年2月26日至3月27日,全县进行了第一次乡镇人大代表普选,共登记选民163536人,参选选民122132名,共选出乡镇人大代表2844名,各乡镇先后召开了第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乡镇政府组成人员。6月份,各乡镇又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用举手表决方式,选出昌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11名。1954年6月27日-7月2日,召开了昌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昌平的确立。大会出席代表196人,副县长刘甫瑞代表县政府做工作报告,县委书记张俊士在会上讲话,大会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出席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原由各界人民代表会选举产生的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延续任职。1955年1月29-31日,举行了昌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昌平县县长、副县长、人民委员会委员和人民法院院长。
1956年2月,国务院批准昌平县由河北省划归北京市,并改为昌平区,辖区未变,人民代表大会延续召开。同年12月19-23日,召开了昌平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60年2月,国务院决定撤销昌平区,恢复昌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延续召开,同年12月22-23日,召开了昌平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从1954年到1966年,昌平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共历经五届(1-5届)。一至五届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先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代表,再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县(区)人大代表,县(区)和乡镇人大代表都采取等额选举办法产生。一至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共举行了18次会议,主要是听取审议县(区)人委的工作报告以及农业、商业、合作化方面的报告和法院工作报告,选举县(区)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选举出席河北省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设立常务委员会,也没有专门的工作机构,选举产生的政权机构称人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文革”期间遭受严重破坏,停止工作(1966.6-1980.9)
1966年2月7日,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成立了昌平县第六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委员会。但是,不久“文化大革命”开始,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停止。1967年10月27日,成立了“昌平县革命委员会”,原县委、县人委及各工作机构被取消。从“文革”开始到1980年9月的14年间,县人民代表大会没有任何活动。在此期间,1970年4月,县革委会经协商同意市革委会的提议,报阳坊公社后白虎涧大队李长英为全国人大代表。1977年11月1日,县革委会召开全委扩大会议,选举出席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名。
三、恢复和逐步健全完善(1980.9-现在)
粉碎“四人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恢复活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陆续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了健康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新时期。1980年9月以来,昌平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年9月—1999年12月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1980年9月,昌平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委员会成立,召开了全县选举工作会,选举工作全面展开。1981年1月10日,全县各选区投票选举县、公社(镇)人大代表,全县25.48万选民参加了“文革”后的第一次全民依法普选,参选率达到99.3%,全县(包括驻军)共选出县人大代表400名,同时选出公社、镇人大代表2100名。1981年1月21-25日,召开了昌平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应出席代表400名,实际出席代表380名,列席人员58名。会议听取审议了县革委会、县财政、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大会首次采取了差额选举办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从1981年1月起,按照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于1984年6月、1987年5月、1991年2月、1994年2月,进行了四次换届。到1994年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改为五年,1999年1月,召开了昌平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从1980年9月—1999年12月,县人民代表大会历经六届(6-11届),共召开代表大会22次,常委会会议156次。
第二阶段,从1999年12月——现在
1999年9月16日,国务院批准昌平撤县设区,昌平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由于县十一届人大代表是1998年12月16日选举产生的,换届时间较短。因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昌平县改为昌平区后应当召开昌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县十一届人大代表可以转为昌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由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集;大会应依法选举产生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与本市各区、县人大同时进行换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于1999年12月21-24日,举行了昌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产生了昌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领导人员。2003年底与本市各区、县人大同时进行换届,选举区二届人大代表。2004年1月10-14日,召开了昌平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从1999年12月区一届人大一次会议至今,共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6次,常委会会议36次。
区委十分重视人大工作,2000年10月,区委专门召开人大工作会议,作出了《中共昌平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2001年12月,区委认真贯彻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又制定了《中共昌平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为做好新时期的人大工作提供了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昌平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历次代表大会安排了听取审议常务委员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决定本地区重大事项,选举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区)政府和两院领导人员以及选举北京市人大代表等议程,作出了批准县(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还先后作出了《关于实施“依法治县,科教兴昌”的决议》、《关于实施代表法和北京市实施办法的决议》等专项决议。县(区)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重点、以代表工作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制定了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依法开展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依法任免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审判人员、检察院检察人员,开展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决定事关地区发展的重大事项,不断探索,努力创新,为逐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0多年来,县(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逐步健全。六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只有办公室。八届人大常委会在保留办公室及内设三个科的基础上,建立了法制、经济和教科文卫三个工作委员会。1988年6月,又成立了代表工作室,形成了“两室三委”的机构设置。撤县设区以后,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为加强工作力量,增设了研究室和城乡建设环保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室更名为代表联络室,机构设置为“三室四委”,办公室下设秘书科、综合科和行政科。常委会工作机构的逐步健全,保证了常委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3月设立,无常设机构,由乡镇人民委员会主持代表的选举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1958年实行政社合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被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代替。“文革”中,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革委会。1982年以后,公社陆续改为乡镇,设立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开始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1991年,乡镇人大主席团首次推选常务主席,主持日常工作。1995年,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负责乡镇人大日常工作。经过乡镇合并、撤乡并镇和设立街道,目前全区有15个镇、2个街道。15个镇都选举产生了人大主席、副主席。2个街道设立了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1982年以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1982年起每届任期改为三年,2004年起每届任期改为五年。
(摘自《昌平人大五十年》画册)